技术领先,立法落后,无人驾驶亟需有法可依!
文|庄志明律师
近日,一辆无人驾驶车和普通汽车发生剐蹭,后来无人车运营方证实,只是轻微刮擦,已经快速和对方司机协商好。
这件事本身算是过去了。但这件事背后的问题值得思考:无人驾驶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算谁的?如果事故带来人员伤亡,谁来赔偿?
参考目前交警部门的处罚定责原则,仍是将无人驾驶视为“辅助驾驶”,而非绝对意义上的“无人驾驶”。
如果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针对无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笔者建议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设想:
(一)设立购车时或后期强制购买的“无人驾驶交通事故险”。这样即使发生小型事故,也可以交由保险公司处理。这一保险制度可以由制造厂家在车辆出厂时统一购买。
(二)强制安装24小时监控摄像头。这样交警可以随时联网查看车内外情况,确保无人驾驶状态的监控。为了防止摄像头损坏导致无法监控的问题,系统可以设置自检功能,损坏的摄像头将无法启动无人驾驶模式。
(三)多方共担责任。在事故责任认定时相关多方共同分担责任,比如由厂家、车主、保险公司共同担责。
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管理条例》第五十三和第五十四条条文内容精神结合起来看,体现的就是相关各方主体分担责任。
未来对“无人驾驶”的责任主体划分,有待于相关法律的设立和明晰。虽说目前法律方面对“无人驾驶”交通事故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但不能因此阻碍一个前沿技术的发展;也不能因为“无人驾驶”的风险便因噎废食,该发展的必须发展,该推进的只能推进,否则会失去一个前沿技术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
(四)建设专用封闭式无人驾驶车道。尽管这样做的成本较高且难以实现,但也是值得考虑的解决方案,比如在某些区域可以试行该措施,以点带面。
(五)禁止无人驾驶。面对当下无人驾驶立法上存在的“盲区”,有人认为彻底禁止无人驾驶,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极端的,典型的固步自封,缺乏与时俱进的意识。任何先进的技术都会有风险,当初火车、汽车的出现,哪个没带来危险,难不成都禁止发展?事实证明只有改进技术和立法上的完善才是正道。拒绝新事物,把自己装套子里是不行的。
当然,以上大部分只是设想,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自动驾驶事故处理,处于模糊不清的地带。
目前,深圳、上海浦东、江苏先后发布了地方性立法或征求意见稿,但在国家层面,尚未推出相应立法。尤其是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不支持、不匹配的问题,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草案,至今没有明确的出台时间表。
我国自动驾驶从技术到产品再到服务,均趋于成熟,已达全球领先水平。但因为相关法规的滞后,让自动驾驶难以实现规模化商业落地——立法缺失成了自动驾驶、智能网联产业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亟待加速跟进。
尽快推进相关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自动驾驶的主体地位,才能让自动驾驶融入现有交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各方利益,在国际上抢占前沿技术的制高点。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